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京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2号),明确: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21日当天,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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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二、4月21日全国哀悼活动期间,本市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包括文化娱乐活动、大型群众娱乐活动、体育赛事、庆典等,歌舞、影剧、戏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营业一天。

三、市属各新闻单位应相应调整4月21日当天报道和节目安排,停止刊播综艺、娱乐等内容。

四、本市的哀悼活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默哀悼念活动。各单位停止当天各项庆典和娱乐活动。

五、确保哀悼活动当天首都安全稳定。各单位相关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和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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