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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22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并按属地区县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增加面积的费用单价,按照增加面积改造方式工程造价与不增加面积改造方式工程造价之差,除以增加的使用面积计算。
三、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综合改造工程费用单价计算结果,结合实际,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本区县增加面积的收费标准。
四、增加面积的收费方式,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五、采用增层、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其增加面积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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