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闽工商综〔2009〕46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省工商局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简称26条)、《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简称15条)和《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简称9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根据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的精神,结合工商部门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推进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方面先行先试
1.放宽台商投资服务业准入。对台商投资服务业领域,凡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允许台资进入。
放宽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鼓励台湾企业服务外包向我省转移,支持台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2.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现代服务业企业。采用事前介入、全程跟踪、重点项目专人指导登记等措施,支持台湾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物流中心、仓储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配送中心、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物流企业;经总部授权,允许配套基地、物流中心、采购中心、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使用总部的字号、冠用总部全称,使用“连锁”字样。
3.简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台商投资全国性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多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允许其授权省级分支机构直接办理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除特殊规定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允许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300万元人民币;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综合商社”、“策划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二、积极拓展开发区的功能,力争在市场准入方面先行先试
5.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区工商局或辖区内拥有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县级工商局完善条件,争取获得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
6.深入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上门现场集中年检;对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现场审查书式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加盖年检印戳。
7.放宽开发区外商投资行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商在开发区投资设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8.放宽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冠省名条件。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允许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300万元人民币。
9.放宽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福建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予以核准登记,促进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向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10.放宽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开发区内同一产业集群、生产协作相互依存度较高的配套企业名称使用同一字号,扩大品牌效应,提升集聚力;允许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知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方便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域统一经营。
11.支持外商与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内合资合作创建高技术企业。外商与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内合资合作创建高技术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ⅹⅹ所有限公司”、“ⅹⅹ院有限公司”等字样。
12.允许开发区非高危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生产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发区内,公司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他处的,经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备案。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13.主动组织调研,对辖区内具备条件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进行摸底调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向地方政府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划建议。
14.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自愿联合、主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时组织培训,为农民申办合作社提供必要辅导。
15.积极推广以商标品牌为引领,以订单农业、农村经纪人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开拓市场,提升效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合同建立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推动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16.在各级企业登记服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咨询、名称预核和登记服务,并免收各项费用。边远的工商所经县级工商局的委托,可以直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17.加强与农业部门协作,结合当地政府农业发展政策和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18.持续落实和完善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降低准入门槛政策,特别是持续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简称“26条”)、《关于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简称“15条”)、《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简称“9条”)和省工商局服务企业发展“35条”、服务企业稳定发展“15条”、支持企业持续发展“10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多准入、多生存、多发展壮大”。
19.畅通融资渠道,拓展投资方式。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拓展企业信贷融资渠道;积极扶持担保、创投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鼓励投资者利用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提高股权资产效益。
20.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深化企业注册官制度,简化登记准入工作程序;继续推进企业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便企业就近就地办理工商登记事务;积极开展“达标窗口”创建活动,统一登记准入标准,提高登记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网上工商”服务,提高登记、年检工作效率。
21.提高登记许可透明度,规范市场准入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畅通企业申述举报通道,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行为,营造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2.构建服务平台。发挥个私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建议和意见;及时将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传递到企业;构建产业交流平台,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活动;健全信息服务体系,整合部门资源、优化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产业规划、投资项目、科技信息、经济分析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及时调整产业结构,防止盲目投资,规避市场风险。
五、强化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23.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26条”、“15条”、“9条”和省工商局服务企业发展“35条”、服务企业稳定发展“15条”、支持企业持续发展“10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放宽出资限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拓宽创业经营范围。
24.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运用登记事务教导、维权兴企引导两项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行为;拓宽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深入开展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商标权质押工作,与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帮助解决创业启动资金匮乏的难题;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对象自主创业的登记优惠政策措施,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25.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劳务中介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劳务中介市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黑中介和劳务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等违法行为。
六、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26.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属于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的,一律不予登记;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关闭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对高耗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安全不合格企业的监管查处,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27.对高危、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依法加强登记审查,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28.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高新节能、环保产业企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字样。
29.充分利用年检和日常监管等环节,对企业在登记前须经环评审批而未取得审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审批文件的,不予通过年检,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自主品牌建设
30.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体系的构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26条”、“15条”、“9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工作意见》,推动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做到“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联动”。
31.着力形成商标品牌工作合力。建立商标品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定工作目标;成立专家组,依托本地院校,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资源及其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培训、咨询和代理服务,进一步营造关注、发展、爱护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培育、扶持、保护商标品牌的有效机制。
32.支持商标品牌“走出去”战略。对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辅导服务,指导企业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探索境外商标监测、预警、维权的有效途径。
33.进一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建立健全与品牌企业联合打假制度;加强与公安、海关、版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跨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地区协作,依法保护驰名、著名商标权益。
八、支持民营企业创立品牌,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34.加强商标工作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商标法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大力宣传各地企业通过争创驰名商标不断做强做大的成功经验,引导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实力。
35.加强商标工作培训指导。坚持每年培训一批民营企业,普及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等知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实施商标品牌策略;指导企业正确选择商标品牌成长的要素及途径,采取不同的品牌成长路径,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指导企业重视商标品牌基础建设,完善商标综合保护体系,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维权活动。
九、支持各类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
36.实行“三个一批”。认真选择当地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重点企业,制定商标品牌建设规划。按照“三个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建立商标品牌发展数据库,每年进行更新充实,做好商标品牌发展资源的储备,指导支持商标品牌做强做大,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37.实行“五突出”。选择当地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重点企业,必须以省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服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经济结构的调整、服务出口自主品牌的建设,实行“五突出”,即:突出我省的电子、机械、石化三大主导产业,突出传统优势产业,突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突出茶叶、水果、水产、花卉等特色产业,突出现代服务业。保证有限的驰名、著名商标资源发挥有效的带动作用,服务海西建设。
38.指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做强做大。指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重新制定商标品牌战略,指导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运用好优惠政策,指导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加强商标权保护力度,指导支持企业积极发挥驰名、著名商标品牌带动效应。
39.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主动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基层商标监管工作的热点、难点和重点,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的实效。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座谈、咨询、企业联络员培训、协调办案机制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企业联系,开展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工商所要主动上门,深入辖区企业,实地掌握辖区商标监管工作情况,了解辖区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八个指导”(指导新登记的企业了解商标知识;指导已登记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指导企业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指导一定规模企业申请认定驰著名商标;指导企业积极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使用好商标质押权;指导定牌加工企业规范签订履行商标使用合同行为;指导商标印制企业将印制的商标进行登记造册),帮助企业找准问题、解决问题。
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
40.加大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力度。通过有效宣传,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和农户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提高合同履约率。
41.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合同法》、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42.推进涉农合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倡导诚信守约;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涉农合同违法情况预警机制,提高农村社会信用水平。
十一、深化行政指导
43.促进融合。以工商总局向全国工商系统推广我省开展行政指导的做法经验为新起点,以行政指导为服务企业的抓手、普法宣传的抓手、履行职能的抓手,完善“服务发展助导制、执法办案疏导制、巡查监管劝导制、依法维权引导制”,促进行政指导与业务工作的全部融合。
44.实施项目带动。采取“项目+案例”模式,实现行政指导的对象由单个企业向同类企业以至整个行业延伸,单个项目向同类项目延伸,提升行政指导效果。
45.推行即时指导。以服务大厅窗口、办案部门、工商所为重点,切实推进行政指导日常化。
46.注重制度创新。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等工作,促进助成性、调停性、规制性行政指导的细化和拓展。
十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47.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规范,梳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强化行政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48.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梳理调整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人员职责,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运行。
49.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和定纷止争作用,促进依法行政。
十三、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50.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意识。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根本取向,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根本,坚持监管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有力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51.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力度,加大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商标、广告、合同监管及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积极拓展网络商务等新监管领域,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52.理顺行政执法机制。继续梳理管理职能,整合优化力量,逐步形成层级分工、各有侧重、左右配合、上下互动、相互衔接的监管执法体制;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行为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式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
十四、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53.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制度。制定《福建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完善食品流通全程监管机制。
54.加强食品流通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继续推行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和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完善不安全食品退市、查处和信息通报制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节、重点市场,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55.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协作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尽快厘清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改进装备与执法经费保障水平。
56.推进食品流通网络建设。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有机结合,完善农村食品经营网络。鼓励食品流通一级批发企业、代理商探索使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通用标识。
57.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维权方法。加强对食品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十五、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
58.进一步发挥12315工作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化建设,理顺工作运行机制,推进信息化网络建设,深化12315数据分析应用,建立消费维权知识数据库,及时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和消费提示、警示,提高防范市场消费突发事件能力,着力解决侵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热点难点问题。
59.加强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涉台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设,切实保护台胞消费者合法权益。
60.探索建立12315消费维权网络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着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十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61.创新监管理念。树立积极行政理念,充分运用市场准入、公平交易、消费维权以及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商标、广告、合同监管等各项职能,倡导守信,惩戒失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62.加强资源整合。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管理业务,使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和监管执法中掌握的各种信息及时、完整地反映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63.加强资源共享。加强与其他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积极构建“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网络互动、联席会议等形式,征集、整合辖区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确保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64.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快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倡导诚信守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通过深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我省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十七、依法保护外商正当权益,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65.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公开性和严肃性;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66.完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建立辖区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名录,指定专人联系,定期走访辖区生产性外资企业,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提升维权服务水平。
十八、积极参与“平安福建”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7.坚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按照“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原则,对存在严重危害和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下岗工人、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城谋生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无照经营行为,采取查处与教育、引导、规范相结合,积极引导帮助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争取将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畴。
68.认真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事项的行为,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69.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开展网吧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深入开展整治不良广告活动,全面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九、持续推进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70.增强责任,力求作为。全省工商系统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坚持“四个重在”、“四求先行”、“四责要求”和“四求作为”,持续推进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把《福建省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服务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在加快建设海西进程中体现工商部门的新作为、展现工商部门的新形象。
71.创新举措,力求深化。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实践的深入,不断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举措,不断丰富《若干措施》的政策内涵,在运用政策中不断推进工商工作水平的提升。在今年四季度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专题调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谋划明年工作思路。
72.结合实际,力求实效。坚持立足职能,立足实际,加强《若干措施》与全省工商工作会议、全省设区市工商局长会议的部署有机融合,切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指导与督查,切实保证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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