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改进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改进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 文号:闽公综〔2009〕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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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改进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
闽公综〔2009〕192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省基础设施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严肃查纠“大走访”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企业反映的不依法依规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许可,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违法保护地方及行业垄断等突出问题,现就改进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具备民爆物品安全储存条件的合法爆破作业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民爆物品销售或生产企业,并申请向其购买民爆物品。各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购买、运输许可,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指定民爆物品销售单位。重点项目建设需购买、运输民爆物品,在按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其爆破作业单位或建设单位可将申请表抄送上级公安机关。省厅与有关设区市公安局要指定专人实时跟踪掌握办理许可进展情况,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加强监督指导。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省厅将责令纠正并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二、严格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按照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改进公安行政许可工作。今年6月1日前,将涉及治安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受理窗口,实行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开审批。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的许可,应于今年4月底前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受理窗口受理。受理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除《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以外的材料,不得随意增加审查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或开具审查证明。
三、爆破作业单位可根据爆破作业实际需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设立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安全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对省内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安全审查,由负责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查合格后应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地点、储存量等事项并予公布。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从事爆破作业而设立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查。其中承担省级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爆破作业单位设立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可由省公安厅组织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审查公安机关出具合格证明并载明仓库地点、储存量等相关事项。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运输许可时应认真查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审查合格证明中载明的储存仓库具体事项,严防超量违规储存。
四、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协调指导。对跨县区、跨设区市进行的爆破作业,由设区市公安局或省厅本着“方便企业,有利监管”的原则,协调办理民爆物品许可和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要把服务与指导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坚持主动指导、靠前服务,积极帮助爆破作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日常执法检查中,要坚持柔性执法,对轻微违规问题,尽量运用劝导告诫措施,注意把握处罚力度,慎用、少用停业整顿措施。对承
担省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爆破作业单位及涉爆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要逐级报省厅备案。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厅警务督察总队将对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现场督察。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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