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综〔201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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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226号
省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
现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调查成果的评审工作。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评审验收工作补充规定
为保证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质量,确保各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成果规范、可靠,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国土资厅发[2010]3号附件5)和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评审验收内容及技术要点〉等文件的通知》(项目办[2010]1号),结合我省调查工作实际,现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评审验收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初审
(一)评审组织单位
初审是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成果评审验收的重要环节,由省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组织。省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负责对其所属地勘单位提交的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成果进行初审。
(二)评审技术要求
1、大中型矿区初审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项目办[2010]1号);
2、小型矿区初审执行省项目办制定的《福建省小型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报告评审验收技术要求》。
(三)评审专家组
1、大中型矿区初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6个,其中至少有1名储量评估师、1名省项目技术委员会专家、2名计算机数据库专家。
2、小型矿区初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名储量评估师或省项目技术委员会专家、2名计算机数据库专家。
专家组的成员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评审方式
初审均采取会议方式,其中调查前后资源储量变化小于10%的小型矿区,可以实行简化程序,即可采用先行函审,之后批量会审的方式。
(五)评审完成时间
1、铝土矿、磷矿9月20日前完成初审。
2、煤、铁、铜、铅、锌、钨、稀土、金8个矿种,力争10月底前完成初审。
3、锰、锡、镍、钼、银、硫铁矿、重晶石、萤石8个矿种,11月底前完成初审。
二、评审验收(终审)
评审验收是矿区资源储量调查成果的终审环节,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矿区的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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