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建〔2014〕3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撤渡建桥项目建设和规范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14日

注:黑体字部分为修订内容。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设计及审批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

第十条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

第十一条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

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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