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办11月16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促进人防工程中介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防护设备资质生产、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已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不良行为作出记录并按规定处罚,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处理部门、处理日期等。

第六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的期限: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布期为3年。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为6个月至2年。

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资质年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个人资格管理等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起点。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一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当年度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内,中介机构对其不良行为应进行整改,同时,不得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辖区内承接新的人防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中介机构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整改,中介机构整改后可提出缩短信息公布期的申请。该申请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予以缩短公布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延长公布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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