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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4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集美区境内农用地42.6384公顷(其中耕地15.7712公顷)、未利用地1.61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水田0.138公顷、园地0.9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6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25公顷,崎沟村其他农用地0.28公顷,岩内村水浇地0.1086公顷、水田15.5246公顷、园地20.2789公顷、林地0.119公顷、其他农用地4.91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57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66公顷、未利用土地1.61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2.170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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