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闽政文〔2013〕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种类丰富、价值突出、遍布全省的可移动文物见证了福建历史文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变迁,弥足珍贵。落实国务院部署,在全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省继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进行的一次省情省力调查,是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全省文物资源状况、确保文物安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根据国务院部署,在我省实施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普查标准时点、实施阶段及各阶段主要任务等,按照国务院国发〔2012〕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要求开展普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予以必要支持。

三、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协调处理普查工作日常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本地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普查工作队伍,按照全国和省普查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拥有国有可移动文物的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承担普查工作的机构,组织所属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保管单位按要求做好普查工作。

四、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中,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设区市(实验区)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完成。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普查报告、建立本行政区域普查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编制全省普查报告、建立全省普查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等工作,由省文化厅负责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本部门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由省文化厅牵头制定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附件: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并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地方政府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2年10月1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刘延东国务委员

副组长:蔡武文化部部长

江小涓国务院副秘书长

励小捷文物局局长

成员:李忠杰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玉波教育部副部长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

汪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杨志今文化部副部长

金琦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孟建民国资委副主任

李强统计局副局长

蒋坚永宗教局副局长

李明华档案局副局长

宋新潮文物局副局长

禹光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徐延豪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兼任。

附件

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李红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秋平省文化厅厅长

李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郑国珍省文化厅党组成员、省文物局局长

成员:马照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韧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刘剑津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郑龙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余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经钊省民族宗教厅副巡视员

周瑛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何南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郑默人省国资委副主任

雷志亮省统计局副局长

林真省档案局副局长

林德勤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陶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永红省科协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郑国珍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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