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闽政文〔2010〕90 号
颁布日期:2010-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城厢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90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省道201线莆田城厢区太湖至下张边段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4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市城厢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湄洲湾湾顶北岸灵川镇太湖至下张边沿岸48.091公顷海域,用于省道201线莆田市城厢区太湖至下张边段项目建设,其中:道路填海46.9457公顷,桥梁用海1.1453公顷。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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