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月16日印发的《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的分级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4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4.2地震预警
4.3震情报告
4.4灾情报告
4.5震情灾情发布
5应急响应
5.1先期应急响应
5.2指挥、部署及行动
5.3应急结束
6应急响应措施
6.1搜救人员
6.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安置受灾群众
6.4抢修基础设施
6.5加强现场监测
6.6防御次生灾害
6.7维护社会治安
6.8开展社会动员
6.9发布信息
6.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基础设施保障
8.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8.7安全保障
9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9.1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9.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10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10.1临震应急
10.2强有感地震应急
10.3海域地震应急
10.4邻省地震应急
10.5外省特大地震应急
10.6地震谣传应急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11.2预案管理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预案的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及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和省外发生地震并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地震监测、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军地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军地联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
(5)依靠科学、资源共享
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工具,科学施救。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省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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