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3〕46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指挥部和新罗区政府共同拟定的《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
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指挥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整治相关规定,加快推进龙津河流域内养猪场拆除退养步伐,根据市政府《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龙政综〔2013〕2号)精神,并结合拆除退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涉证养猪场认定及拆除补助办法。
一、范围、对象
市政府《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龙政综〔2013〕2号)文件中划定涉拆范围内的涉证养猪场,具体包括以下六类情形的涉拆养猪场:
1.有环评审批、验收合格并获取排污许可证的;
2.有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的;
3.有环评审批、环保设施完善、来不及验收的;
4.列入省、市、区洛东式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示范场的;
5.经区环保、农业局、龙管委等三个部门预验收认定合格的;
6.2012年以来经环保部门下达书面限期治理通知的养猪场,采用工程或生态治理模式,环保设施完整,来不及验收的。
二、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补助标准。涉证养猪场的猪舍和管理房按照龙政综〔2013〕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鉴于各养猪场环保设施投入有较大差异,对各养猪场环保设施补助采取“一场一评估”方式计算。其中,对有环评审批,并获取排污许可证的养猪场,可在补助总额基础上(不含奖励部分)上浮20%给予补助。
(二)奖惩办法。1.为加快各养猪场拆除进度,调动养殖户自行拆除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主动在2013年10月31日、11月20日、12月10日前拆除的养猪场分别按每平方米50元、30元、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流域内所有涉证养猪场的拆除工作。2.加大拆除力度,对在2013年12月10日前未拆除的涉证养猪场,由市、区林业、国土、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并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对强制拆除的养猪场,不予补助。
(三)工作经费。1.乡镇、街道工作业务经费。根据实际拆除猪舍的面积,分时段给予相关乡镇、街道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即:2013年10月31日、11月20日前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10元的标准核拨工作业务经费。2.村(居)委会工作业务经费。经相关部门验收实现“无猪村”的,根据10月31日、11月20日的时间节点,按拆除的实际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元、5元的工作业务经费。
(四)资金来源。拆除补助资金按目前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各承担50%);对养殖户的奖励资金和乡镇、村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涉证养猪场,原执行(龙政综〔2013〕2号)文件的奖励标准与本办法的奖励标准不同时,已拆除部分就高执行,不足部分补价差,具体由乡镇(街道)负责核算。2.养猪场测量后,由所在乡镇(街道)与养殖户办理相关拆除补助手续;待养猪场拆除、验收合格、公示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按标准支付。3.由市龙津河流域保护与开发指挥部牵头组织市区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对拆除补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六)本办法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