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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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
龙政综〔2013〕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缅怀先烈,褒扬烈士,弘扬烈士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龙岩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全市7个县(市、区)都是原中央苏区县和老区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有10多万闽西子弟参加红军,在册革命烈士2.4万余名,占全省烈士总数的53.6%,闽西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立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广泛宣传、共同努力,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
全市经普查统计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22处,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81处、零散烈士墓10218座(其中:部队管理的零散烈士墓31座、乡级管理的833座、无人管理的1079座、亲属管理的8306座),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见附件1),涉及工程量较大、情况较特殊的纪念设施于2014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建立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主题功能作用。
坚持统筹安排、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进行总体安排,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分类、分步、有序推进。一是对现有烈士纪念设施,保存完好的要加强管理,年久失修的要及时进行修缮保护,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总体功能;二是对零散的烈士纪念设施,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在协商的基础上,鼓励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点)或签订协议继续由其亲属管理;三是对在松毛岭、长岭寨等重要战役(战斗)中牺牲失散以及由烈属管理至今尚未妥善安葬的烈士,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查摸排,并妥善处理,尽量集中安葬。
三、坚持统一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1.完善提升现有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进一步加强维修,提升整体功能,重点完善排水排污、绿化美化等配套设施,充实、丰富史实资料、烈士事迹等内容。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设施,其维修保护方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科学规划集中安置点。以有利于褒扬烈士精神、教育后代,有利于长久保存、发挥功能等为原则,认真进行地质勘察,科学选址,对确定的烈士纪念集中安置点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一点一方案。在改扩建过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地方特色。把握细节,优化设计绿化美化和道路工程,力争把每一个烈士纪念集中安置点建成精品。统一墓碑样式、规格,制订烈士名录,并设无名烈士牌位。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全市统一实施。
3.妥善安排零散安置点。由烈属负责实施,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要求,加强指导,确保做到墓地整洁干净,无积水,无坍塌,碑体端正,碑文清晰,并设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制作的烈士墓标识牌。
四、加大政策扶持
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中央补助20万元/座、省补助5万元/座,零散烈士墓中央补助5000元/座、省补助1000元/座。烈士亲属不愿迁移要自行维修管理的,签订协议后各县(市、区)根据烈士墓的实际维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除制作烈士墓标识牌经费外每座补助2000元。维修补助款的发放,由各县(市、区)验收后组织实施。
2.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重点扶持松毛岭保卫战烈士纪念设施、何叔衡烈士纪念园、长岭寨战斗旧址纪念设施、武平大禾上湖烈士陵园等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
3.各县(市、区)政府安排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长汀县对每座零散烈士墓补助4000元),优抚经费有结存的县(市、区),可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
4.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中所需缴纳的各类政府性收费一律免收,并优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
5.市、县(市、区)发改、财政、林业、文化、交通、民政等部门都要安排专项经费,全力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五、认真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及时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实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2.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筹措及完成时限,确保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按目标节点推进。
3.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其纳入相应的管理保护体系。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力量,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落实好各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构建长效管理保护机制。烈士纪念设施建成后,多争取列入国家、省、县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4.加大宣传。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党史研究室等有关部门配合,收集图文、实物等资料,通过制作宣传纪录片、出版画册等形式,加大对烈士精神的宣传。
5.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维修保护资金要专款专用,市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和进度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龙岩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分解表
2.龙岩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龙政综_2013_281号附件.doc
http://xxgk.longyan.gov.cn/bmxsq/bmxx/bmxx01/gkxx/201306/P0201306196143339631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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