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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2〕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要求,参照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补偿标准样本,经研究,确定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经济林地、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70%补偿。
3.属非经济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的,按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水田4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500元/亩。
请你们按照补偿方案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并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补偿到位,以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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