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龙政综〔2011〕302号

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11〕53号)转发给你公司。

请你公司接文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用地手续。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2.《龙岩市何家陂水库项目土地分类面积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1〕53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110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7.4771公顷(其中耕地22.65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5123公顷、未利用地0.383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569公顷、未利用地4.3646公顷。农用地、未利用地计入龙岩市2010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7.694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龙岩市何家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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