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赣龙铁路扩能工程龙岩境内非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1〕41号
颁布日期:2011-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赣龙铁路扩能工程龙岩境内非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1〕41号

新罗区、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有关精神,为确保赣龙铁路扩能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赣龙铁路扩能工程沿线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600元/亩,青苗补偿仍参照龙政综〔2008〕372号和龙政综〔2001〕272号文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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