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述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项目名称: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

二、征收范围:新罗区东城东新、社兴村东至老福三线,西至山坡地,南至金属公司边界,北至西城办事处天益玻璃厂边界(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五、签约期限:2013年11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岩中心城市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龙岩中心城市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赣龙铁路扩能工程建设,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概况

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东南联络线)建设项目,位于新罗区东城东新、社兴村东至老福三线,西至山坡地,南至金属公司边界,北至西城办事处天益玻璃厂边界(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

本项目规划用地25000㎡,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1000㎡;涉迁户数约2户(单位)。预计货币补偿面积11000㎡。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龙岩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工作班组:龙岩市顺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经办签订协议单位)

四、征收实施计划

(一)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天。

(二)2013年9月30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五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形式随机选定。

(三)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完成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者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认定房屋合法产权。

4.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工作。

(四)2013年11月27日发布征收决定。

(五)2013年11月27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实施签约。

(六)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开选择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方法: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其用途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货币补偿价值和二次装修附构物及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补偿组成。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签约、交付拆除后两个月内应全款支付。

(二)一次性补助一次搬迁补助费用。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

依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和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级的为准。未登记权属面积和用途的或房屋现状与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按认定的结论作为评估补偿和安置依据。

七、违法建筑按期拆除的补助

(一)2003年1月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的50%折价拆除,不予安置。

(二)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的35%折价拆除,不予安置。

(三)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的20%折价拆除,不予安置。

(四)2012年4月15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拆除补助,不予安置。

八、搬迁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补(仓储、办公用房8元/平方米,生产、营业性用房9元/平方米)。

(二)设备搬迁补助费由经公开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助。

九、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有关说明

征收计划与征收实施时间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变动,具体计划时间变动由征收人另行通知为准。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福建省及我市有关房屋征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经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实施。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将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和被征收人监督。

投诉监督电话:0597—53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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