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0〕146号
颁布日期:2010-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商贸流通业增长主体,壮大商贸流通业经济总量,提升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100家以上限额以上批发企业、100家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100家以上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工程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活流通,服务促流通,强化政府优质服务和政策配套推动,积极扶持商贸流通企业成长壮大,促进和催生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竞争实力的商贸流通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业经济整体素质和发展后劲,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活动,到2012年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达到100家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100家以上、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100家以上,通过规模企业带动,壮大我市商贸流通业经济总量,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详见下表。

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任务分解表

新罗

永定

上杭

武平

连城

长汀

漳平

合计

限额以上

批发企业

2009年户数

50

3

7

0

2

4

3

69

目标户数

2010年

54

5

8

3

4

6

5

85

2011年

57

6

9

5

6

7

6

96

2012年

60

7

10

7

7

8

7

106

其中:新培育

2010年

4

2

1

3

2

2

2

16

2011年

3

1

1

2

2

1

1

11

2012年

3

1

1

2

1

1

1

10

限额以上

零售企业

2009年户数

42

12

5

4

2

10

11

86

目标户数

2010年

48

13

9

7

6

12

13

108

2011年

54

14

12

10

9

14

14

127

2012年

60

15

15

12

12

15

15

144

其中:新培育

2010年

6

1

4

3

4

2

2

22

2011年

6

1

3

3

3

2

1

19

2012年

6

1

3

2

3

1

1

17

限额以上

住宿餐饮

企业

2009年户数

29

5

4

3

4

9

3

57

目标户数

2010年

36

10

10

7

8

13

7

91

2011年

43

15

15

11

12

17

11

124

2012年

50

20

20

15

15

20

15

155

其中:新培育

2010年

7

5

6

4

4

4

4

34

2011年

7

5

5

4

4

4

4

33

2012年

7

5

5

4

3

3

4

31

注:市属以上单位纳入新罗区任务指标

三、主要措施

(一)培育消费增长点。继续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创造条件,争取列入家电以旧换新、建材下乡和城市早餐示范工程试点地区;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形式,推行信用消费,发展消费信贷,鼓励定制类消费,增加个性化消费、网上购物消费,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运作规范的网上零售企业;进一步促进信息消费、服务消费等热点消费大众化、多样化、便利化。

(二)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发展特许经营和专业连锁;重点支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县城、乡镇和村建立连锁店;支持商贸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扶持一批商贸企业配送中心项目,进一步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大力推进流通领域品牌发展,通过支持流通企业积极创建、申报各类品牌,参与相关等级评定。

(三)构建城乡流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巩固已建成的配送网络,提高网点建设质量,提高商品配送率;鼓励企业开展配送合作,共享品牌代理资源;发挥供销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农村消费品、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网络;积极发展“小超市、大连锁”和“小网点,大网络”,推进以信息化、网络化、配送化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龙岩市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外经局、旅游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龙岩调查队、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育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大局出发,主动在融资担保、品牌培育、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五)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设立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三个一百”工程扶持奖励。对列入“三个一百”培育工程的企业,除享受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8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8]262号)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企[2006]26号)等文件规定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应税商品销售总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应税商品销售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应税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对历年已达到限上规模漏统的企业不作为新上限企业奖励。

(六)实行优质服务。对列入“三个一百”工程拟新培育为限额以上的企业,建立领导挂钩责任制和重点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日常经营、项目建设、投资融资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申报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各类品牌、相关等级评定,优先上报限额以上企业;银行办理授信贷款额度和贷款时,优先安排限额以上企业;各级担保中心优先为限额以上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国土部门优先为限额以上企业新建改造等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和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优先为限额以上企业新建改造营业网点办理建设规划有关手续。

(七)加强统计工作。统计、经贸、外经、旅游、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互相沟通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杜绝瞞报、虚报、漏报等现象,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缺不漏,如实反映商贸流通业发展情况。

(八)建立考评制度。将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纳入年度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由商贸流通业“三个一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好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考评奖励等工作,推动“三个一百”工程落到实处。市对县(市、区)完成落实情况采用百分制考核评比,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基本分30分,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增长目标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加(扣)5分;限额以上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指标基本分10分,比重与上年持平得10分,比重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加(扣)2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三个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目标户数指标基本分各20分,完成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三个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目标户数各得20分,每多(少)完成一户加(扣)5分。上述各项考评指标加分或扣分分值不得超过基本分,指标及户数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数据为准。按总分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四、附则

1、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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