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银入宁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银入宁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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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银入宁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宁德市“引银入宁”工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宁德市“引银入宁”工程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最大限度地支持宁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引银入宁”工程,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对在宁德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指银行新设或改制,下同),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5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辖区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30万元。
(三)对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新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市政府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受奖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同时,子女可就近择校入学。
(五)设立金融机构“争先创优”服务竞赛奖励机制。每年底,由市政府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部门和千家企业评议金融机构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对评议前三名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宁德设立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总部在宁德以外的银行业机构在宁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用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一次性以下优惠: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由享受金融服务所在地的财政承担。
(二)租用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连续3年给予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累计补助最高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由享受金融服务所在地的财政承担,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中分年度给予安排。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三、对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当地人民银行应在合意贷款规模上予以适当倾斜,保证其正常开业、拓展规模。
四、新增信贷投放奖励。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含表外贷款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产品、资产转让等,下同)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投放,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5亿元(不足5亿的不加奖),另加奖5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30万元。
(二)对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3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3亿元(不足3亿的不加奖),另加奖3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2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2亿元(不足2亿的不加奖),另加奖2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5万元。
(四)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1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的不加奖),另加奖1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0万元。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宁德银监分局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亿元,加奖3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二)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加奖1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
(三)若达不到支持小微企业三项指标之一项的,则对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基数相应提高一个级次。
六、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宁德。
七、市、县财政分别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兑现。本办法确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考核、统一兑现,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增信贷投放(含表外贷款业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等)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出50%,县(市、区)承担部分按照各县(市、区)信贷投放增量所占比例分摊。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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