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2013〕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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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闽政办〔2013〕10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更加迫切,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表达、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要求,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根据业务分工,我市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由市发展改革委、效能办、数字办分别牵头落实;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分别牵头落实;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由市食安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落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由市环保局牵头落实;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由市安监局牵头落实;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落实;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由市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负责牵头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实效。各牵头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三、优化公开渠道
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规范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完善目录分类设置,做好信息整合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畅通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短信平台、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咨询热线、政务微博等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布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强政府公报工作,提升各级政府公报办刊质量,用好管好政府公报,让政府公报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渠道。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积极主动发布政府信息,及时回应民声、疏导民意,加强新闻发布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向各级政府信息查阅点及时、完整、准确地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安等与百姓联系较多的部门,推广应用“政务微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新渠道,促进社会参与和互动,不断丰富公开形式。探索结合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社区、农村等基层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继续完善制度,做好基础工作。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救济、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等配套制度。继续做好“主动公开信息按时送交”、“年度报告按时公布”、“工作情况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监察结果作为工作考核依据。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在及时依法办好每份申请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健全相关制度。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落实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加强对本级、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工作细则。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相关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或工作要点。同时,要在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认真回顾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工作安排》具体措施或工作要点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号
201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财政部、审计署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目前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新增116个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细化任务,强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分工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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