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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5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5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14〕218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5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14]2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涵江区境内农用地0.11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白沙镇龙东村集体土地0.1132公顷,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对村民住宅使用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向原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
三、本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于龙东村塔子坡住宅小区项目涉及的龙东村居民拆迁安置,不得改作经营性用地。你区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建房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个人建房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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