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城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请示》(莆规市〔2015〕6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并经专家评审的《莆田市城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你局应与市住建局、水务集团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和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辖区实测资料及现状存在的污水错、漏、误接等问题,依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水框架体系及时组织深化辖区分区污水工程实施规划;对专项规划布局的秀屿区埭头、北高、东峤污水处理厂,涵江区滨海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海问题,请市海洋渔业局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时予以落实。

三、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水工程项目系统需要的空间布局,由你局在控规制定时予以落实,其文本和图则由你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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