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作为省道201线莆田宁海新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87号
颁布日期:2015-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作为省道201线莆田宁海新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作为省道201线莆田宁海新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65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省道201线莆田宁海新桥建设用地(莆政土〔2012〕159号)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2886平方米(其中:荔城区用地面积26861平方米,涵江区用地面积26025平方米)给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作为省道201线宁海新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桥梁用地),按现状以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规划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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