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4〕149号
颁布日期:2014-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4〕14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163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莆政土[2013]181号)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61298.75平方米给莆田市闽中水处理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污水处理厂),按现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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