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2〕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莆田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按职责范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县(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须报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规划设计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

(二)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要求: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20公顷以上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四)仙游县的所有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规划设计报批提交材料要求:

1.立项批文(或政府计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

2.初设及概算批准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

3.用地批准手续(或用地流转补偿协议、生态用地土地征收证明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居住区绿地须提供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

5.建筑、构筑物须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建筑物(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等配套设施工程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7.相关图纸材料。

第七条承发包管理

(一)项目报建。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承发包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于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凭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批准文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设计招投标。凭项目立项批复(或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书)、资金开户证明、初步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批复等相关材料进行施工招投标。凭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表和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等材料进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

(三)资质及资格。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承包工程的资质并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四)合同备案。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合同价在50万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设计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登记备案(设计合同价或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设计、监理合同备案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开工许可

(一)项目监督。全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总投资在30万以上(含)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表、施工图纸(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含有建筑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还须事先取得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意。

(二)开工备案。总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报监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或流转补偿协议或用地征迁协议或生态用地土地征收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其中,含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项目应当事先取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施工管理

(一)开工准备。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程序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应具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等文件内容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二)施工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园林绿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化规划审核意见和工程所在辖区绿化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办理竣工备案。

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等部门不予结算审核。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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