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防止出现城市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章违规行驶、沿街遗漏抛洒等现象,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三、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核准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同时应向交警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单车《运输卡》,车辆才能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四、凡在城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有关标识和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等装置。车辆运输时,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随车携带运输卡和《临时通行证》等材料,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管理,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垃圾。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个人和未取得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
六、各类工地和沙石料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严禁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城区内从事沙石料运输的管理参照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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