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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东圳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东圳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莆田市荔城区东圳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092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荔城区境内农用地10.404公顷(其中耕地10.3227公顷)、未利用地0.09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荔城区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水田6.7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59公顷,西天尾镇北大村水田3.1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38公顷,吴江村水田0.4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443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92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536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荔城区东圳水库泄洪通道整治工程建设用地。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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