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的通知

莆政办〔201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建设工作。中心城区已于今年5月份开始实施第一批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市政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该项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实施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地普查。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

城区污水收集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2〕82号)文件要求执行,重点是所有工业园区内已落地企业、辖区内用水量10吨/日以上的排水大户以及河道沿线的排污口。本项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生成项目。根据普查情况,确定今年内实施的项目并明确各项目责任单位及督办单位。工业园区内已落地企业原则上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完成污水规范接入。无法接入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向市政府报告。除此以外,各辖区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项目原则上均不得少于15个。本项工作要在今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领导挂钩。参照中心城区模式,采用领导挂钩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以及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主要领导分别挂钩若干项目,推进项目建设。

四、定期通报。每月15日及月底通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材料报送

(一)普查结果。今年7月31日(星期三)前报送本次普

查结果,包括辖区内工业园区所有已落地项目的污水排放情况、辖区内用水量10吨/日以上的排水大户以及河道沿线的排污口。

(二)生成项目。今年8月15日(星期四)前报送各辖区年内拟实施的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项目。包括各工业园区所有未规范排污已落地企业的污水收集接入以及其他排水大户污水收集及截污工程项目。各项目均应明确项目概况、开工、完工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及挂钩领导等。

(三)进展通报。从今年8月份起,分别于每月17日及次月3日前报送。

(四)报送单位。上述材料(含电子版)均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管理处,汇总后报送市政府(联系电话:0594-2687588)。

六、项目督查。项目推进过程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监察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抽调1人,组成督察小组。督察小组不定期对各辖区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察。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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