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文〔2010〕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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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1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我市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立足实际,立即行动,深入研究、精心筹划、制定措施,扎实抓好招商选资工作,力争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各级各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着力改善我市投资的软硬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招商选资工作思路和招商方式,提高招商的直接性和实效性;探索形式多样的利用外资方式,拓展招商选资的渠道;结合我市产业振兴实施意见,制定招商选资规划。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着力抓好招商载体建设的提速升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提升。建设多元化开放平台,打造一批能够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优质招商载体。要探讨建立开发区产业梯度转移利益共享制,对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及时予以协调安排,转移的投资项目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用共享的原则,采用双区税利分成制。
四、各级各部门要做优外资,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水平。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招商、招大商”战略,既要注重规模,更要注重质量,努力实现利用外资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在质的提高基础上实现新一轮量的扩张。
五、今年我市要在引进世界500强、台湾100大企业取得突破;各地要建设一支专业招商队伍,实行重要项目“一站式”的招商服务。鲤城、丰泽、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出口加工区应争取今年接洽、引进2家以上世界500强、台湾100大企业,洛江、安溪、永春、德化应争取今年接洽、引进1家以上世界500强、台湾100大企业。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动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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