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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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不断增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效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机构
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由消防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成员的泉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抓好本地区“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切实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车辆和装备配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经营与住宿合用产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维护等同步实施,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细化本地区年度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加以落实。全市各地一般建制镇100%完成消防规划或简易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各地的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达100%;
3.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和政务督查内容,突出位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制度。
4.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同时,要定期通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城市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2011年,各建制村、城市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并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崇武镇),建成专职消防队伍;2011年底,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前底,全市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4.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农村、社区要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宣传橱窗等固定阵地,全面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做到“有宣传队伍、有固定宣传牌(栏)、有宣传教育内容”。
2010年,重点镇、中心镇、街道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
个基础”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1年,一般建制镇和30%的乡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记录消防档案簿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等各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主体责任自负”。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单位要建立义务、志愿、“保消合一”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确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落实经费、装备等保障措施,组建灭火行动组,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场所至少每年组织一次。2010年,所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员工应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抽调一定数量的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员工,组建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承担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救护受伤人员等任务,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要按照“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布局标识、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和警示标语,规范其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使其图文并茂,一目了然,方便易懂。要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底,《消防法》第73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四)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以安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火灾隐患分类指导整改力度。
2.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防消合一体制,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强化监督执法信息化应用能力。要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要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提升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户外视频等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介,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以开放消防队站、消防教育培训基地为载体,举行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主题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要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将消防知识纳入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着力抓好本行业、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多元化消防培训。
4.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提高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特种行业消防安全职业鉴定工作,严格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引导将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费率调整工作中,提高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情况开展检查。
(二)部门职责。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专题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三)农村、城市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组织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实施步骤。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在2010年5月底前,下发实施方案或细则,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和细化工作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工作。
(二)典型引路。要积极指导培育树立典型,2010年8月底前,各地要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即:晋江市、石狮市、惠安县、安溪县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示范地区;南安市、安溪县为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示范地区;石狮市、永春县建立不少于2个乡村试点,为农村网格化消防管理工作示范地区;鲤城区、丰泽区建立不少于2个社区试点,为社区网格化消防管理工作示范地区;全市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特点,各地设立不少于3个行业、6个社会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试点。
(三)全面推进。各地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逐步完善、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深入开展。
(四)阶段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工作组,定期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及时改正。市政府将在每年底结合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六、考评验收
各地要按照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福建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考评验收。
(一)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的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考核考评。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照标准每年组织考核。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
(四)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全面部署,统一指挥,周密组织,狠抓落实。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二)抓好典型示范。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点面结合,全面推进。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帮扶,确保实效。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约束机制。要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内容。对“四个能力”建设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单位,由各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和保险企业,并抄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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