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2015〕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做优做强”发展战略
(一)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大力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入选省重点扶持对象。全市确定5家勘察设计单位、5家监理单位、30家施工企业为骨干龙头企业,作为本市重点扶持对象,率先推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优先向社会推介,重点帮扶指导。骨干企业评选标准,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
对本市“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公路、水利、电力、通信、设备安装、农田治理、土地整理、小城镇建设、烟基设施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由本市骨干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对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或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下同)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本市重点扶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金融机构应对重点扶持施工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及其他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本市骨干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二)优化建筑业结构和产业格局。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且由市住建局审批的,可直接核定不超过5项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在提升原有传统专业实力的同时,培育一批企业向勘察设计、冶金、电力、通讯、矿山工程等科技含量高的专业发展。着力培育交通、电力、通讯、钢结构、园林古建筑、建筑智能化等专业特色施工企业。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分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比例合理、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三)奖励企业晋升资质。主项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主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增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一类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一项予以奖励。企业注册在县(市)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承担;企业注册在两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四)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业化进程。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五)支持企业拓展经营业务。支持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由单一的建筑施工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引导企业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建设一体化的运行模式,逐步实现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走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
(六)培育发展劳务分包市场。积极推进建筑工地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扎实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对申请办理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批手续予以简化。对劳务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员工上岗证书培训实行减半收费。支持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建立劳务实体并申办相应资质,实行生产、销售、施工、养护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行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
三、大力扶持企业总部建设
(七)保障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属工业用地的,享受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同等待遇;属城市建设用地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执行。对建筑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八)积极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符合《三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总部经济政策奖励与本意见资质晋升奖励只能享受一项)。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愿意总部迁移到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再创业发展,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本市的,奖励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均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市区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展壮大建筑业总部经济。
四、引导企业拓展外埠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九)支持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前期咨询考察、投(议)标设计、境外承包工程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
(十)积极拓展省外、市外市场。各级政府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搭建外埠市场平台,加大与外省、市三明籍企业家沟通联系,引导企业开拓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及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战略市场及省内各地市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我市、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为建筑企业与我市在外投资企业家牵线搭桥。
五、实施精品工程发展战略
(十一)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和政府投融资项目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新建社会事业类市重点工程项目应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政府投资(含国有或控股占主导地位)的省、市重点项目,应从立项、设计、工程招投标等环节把关,不低于25%的项目创建省优质工程。
支持设计大师领衔设计,提升我市城市建筑设计水平。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和维护优质优价。对设计大师领衔设计的项目,设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压价。对设计方案获得好评的,建设单位可适当上浮设计费予以奖励。建设单位若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若选择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选公布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对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市区域内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级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列支。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奖励建筑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及招投标活动中享受相关优惠鼓励政策。优惠鼓励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六、大力推进建筑人才建设
(十二)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中、高级人才在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建设行业的人才认定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公务员局、人社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培养或者引进前三年均不在本市企业注册、现已与企业签约5年以上并经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照培养或者引进每名注册人员给予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十三)加大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力度。加强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知识更新,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推进产、学联合,促进企业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等相互协作,大力培养建筑技术技能人才。劳动力大县要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优惠政策,加大农民工实用建筑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新一代的建筑产业工人。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做好建设行业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对获得一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对建筑企业人员取得非公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的,可按符合资历条件申报评审社会化职称系列工程师职称;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的人员,可按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通过破格评审办法解决工程师职称。
七、增强建筑科技创新能力
(十五)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大力发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保障性住房、绿色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村镇太阳能运用和可再生能源运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建筑的绿色节能和环保水平。
(十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提高建筑业的科技水平。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施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可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企业和项目信息化管理,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
八、加大金融支持和财税激励力度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贷款、投标保函等表内外业务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帐款等作为抵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对我市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由银行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对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注册地开户银行可凭建筑企业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其发放贷款。
(十八)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纳税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25号)、《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地税发〔2012〕193号)的相关政策。
(十九)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施工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九、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努力构建开放、公平的建筑市场。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接业务的,严格执行省上备案规定,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严禁对本市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设置准入条件,已设立准入“门槛”的应及时清理,实现全市建筑业企业共同发展。住建和统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本市企业在本市范围承接的业务,考核建筑业产值指标按项目所在地统计。
(二十一)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全市建筑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对在我市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形成全市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综合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等方面挂钩,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十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简化民营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大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不断提升评标质量;建立招投标奖优罚劣制度,把诚实守信评价结果运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
(二十三)规范各类保证金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施工企业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对本市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其工资保证金收取范围和标准。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建设业主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二十四)严格工程款和用工行为的管理。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建设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逐步推广建筑工地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
(二十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强化业务检查。严厉打击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过程中高估冒算、随意压价、哄抬标价和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建设业主、审计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价款审核、结算工作。
(二十六)坚决遏制恶意拖欠工程价款行为。对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竣工后恶意的不及时结算和任意拖延审计时间等变相拖欠工程款行为,金融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征信系统,建设业主属国有性质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
(二十七)建立建筑业发展保障制度。适时召开由政府牵头,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住建、规划、国土、人社、金融、公务员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和协调解决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筑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监管队伍,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