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明政文〔2012〕168号
颁布日期:2012-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明政文〔2012〕168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及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初步审查,堤防数量及建设规模已经明确,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及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工程计划于2013年初开工建设。

二、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共计34条堤段,总长142.249km,其中沙溪流域13条堤段,长69.353km;金溪流域21条堤段,长72.896km。排涝站1座,水闸2座。建设征地范围涉及三明市下辖的宁化县、清流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等6个县,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为永久征地。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三明段)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在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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