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港口管理局 | 文号:厦港〔2009〕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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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厦港〔2009〕190号
厦门港各水运工程参建单位:
为加强厦门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港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港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试行)
为了加强厦门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各从业单位、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厦门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如下水运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厦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水运工程。
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3.施工合同中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及所需费用资料。
(二)监理单位
1.安全监理责任制;
2.安全监理计划;
3.监理机构安全监理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
1.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理、付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书;
3.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岗位证书;
4.施工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施工单位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提交施工过程安全备案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安全备案制度第二点“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中所列项目的书面材料各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本向厦门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备。
建设单位负责上述备案资料的汇总和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报备不及时、以及备案资料不真实的建设单位,厦门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给以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安全备案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附件: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备案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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