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
颁布日期:2009-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两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用于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和纺织品“走出去”专项资金按原有使用范围并入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作为本市外贸扶持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贸发局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含新兴市场)项目

1.企业境外参展

2.企业境外市场考察

3.本市重点及新兴市场境外展会的公共布展

4.其它本市重点支持的大型境外展览项目

(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

1.自主品牌境外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2.专利知识产权注册及保护

3.产品认证

4.境外商标注册

5.境外售后服务及营销体系建设

(三)支持出口结构调整相关项目

1.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2.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4.纺织品“走出去”项目

(四)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1.应对欧盟REACH法规专项扶持

2.应对欧盟ROHS指令、EUP指令检测费扶持

3.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等国外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检测费扶持

(五)支持本地品牌发展及建设

1.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品牌宣传推介活动

2.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为推进品牌建设而进行的培训及调研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重点包括:

(一)扶持对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外贸服务机构。

已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再申报第五条第(一)、(二)款项下的扶持资金。

(二)扶持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含新兴市场)及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外贸发展实际情况及项目成长性等相关因素,对优势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资金扶持标准原则上为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特殊项目经申请同意,可提高扶持比例,最高可全额支持。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根据当年度本市重点扶持的对象及项目编制申报指南。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外贸发展基金网络报送系统”实行网上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纳入评审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运作产生的宣传培训、项目评审验收及审计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优先选择本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不足部分可由本市外贸扶持资金等相关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应当不定期组织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同时,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财字〔2006〕38号)要求,由市贸发局规财处按照“四统一”的原则,加强资金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除有特别规定的项目,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其他各类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条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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