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标识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文号:厦人防办[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标识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人防办[2010]17号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建设开发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2009年2月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有关部署,在市、区人防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各建设开发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市人防工程标识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完成预定任务,效果良好。为落实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做好人防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厦门市行政区内新报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含单建式公共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标识牌设置统一由市人防办负责。

二、市人防办进行标识牌设置期间,相关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积极配合,负责提供项目完整资料和现场施工服务保障,并做好标识牌的移交协调等工作。

三、人防工程标识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等其余事项继续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建设与管理局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人防工程专用标识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厦人防办〔2009〕4号文)要求执行。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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