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文号:厦水利〔2010〕81号
颁布日期:2010-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0〕81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建设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检查、监督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监督与内部审计。

第七条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编制概算。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以财政审核中心工程控制(预算)造价审核结论为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经投资审批部门审定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概算并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投资调整按以下原则报批: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不得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必须报投资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估算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方案;

(二)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必须委托咨询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三)概算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15%的,由投资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并进行方案比选重新立项。

第十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其中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下达;国家、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区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和项目属性实施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意见;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与监督;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其他水利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行为,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招投标标底不得超过批准概(预)算中对应项目的投资。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协议供货除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可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控制价分级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报审:

(一)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比例占项目总投资50%或补助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二)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比例占项目总投资50%或补助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均必须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基建程序报批。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逐级提出申请,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进度及投资比例拨付资金(应急抢险、救灾资金除外)。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按预算补助额度的40%下达或拨付资金;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应控制在合同工程量造价实际完成投资额的90%之内,余下10%待工程竣工验收且工程决算报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后予以支付;其中的5%于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施工单位,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进度及投资比例控制下达或拨付项目资金,未申请开工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事中绩效跟踪。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为主督促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对考评不及格的项目将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调整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调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0月底前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原则报批:

(一)同类级科目的专项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不同类级科目间的专项项目,需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投标控制价分级管理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政府验收完成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结资产入帐或资产移交和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如无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修金如数(不计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结存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后,依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后,依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事后绩效检查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列入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及时提供绩效考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的,视同未达到绩效考评目标。

第三十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