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文号:厦水利〔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0〕17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技术深度要求,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第五条在重点流域、成片开发区建设的具有控制性、区域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作为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可省略或简化:

(一)当出现暴雨洪水、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利工程事故、风暴潮(台风、海啸)、地质(地震)灾害等突发水危机事件后,必须采取水利工程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的应急工程,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必须立即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加固的抢险工程,可直接制订施工方案投入实施;

(二)符合中央投资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等小型水利项目和纳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另行规定);

(三)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合并(称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参照水库除险加固执行;

(五)审批部门认为可以简化前期工作阶段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前期工作论证,由项目业主或法人(筹备组)、主要投资方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统称“前期工作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规程编制。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大型水闸、小(Ⅰ)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水利、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区、部门等利益时,应当附具有关区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三)新建项目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同意书;

(四)新建项目应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五)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时,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

(四)涉及土地征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具土地预审意见;

(五)涉及移民安置的水利建设项目,应附具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六)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应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七)新建项目应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八)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意见后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二)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已达成的有关协议;

(四)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的,应附具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

(六)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行政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参照前款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作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报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作出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项目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项目评审报告;

(二)工程建安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工程建安费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项目评审报告;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前期工作文件技术审查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对大型或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间或专题审查,其审查意见可作为指导下一步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期工作文件及有关附件时,应填写《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申请书》。

提交正式审查的设计文件应不少于15份。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完整的审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单位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担技术性文件的编制任务;

(二)提交的技术性文件是否按照国家、省现行规程编制;

(三)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否与现行有关规划或上一阶段批复内容相矛盾。

第二十一条经预审后认为尚需补充或整改的项目,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评审单位(以下简称“审查组织单位”)应及时与项目申报单位交换意见,或以书面形式指出应补充或整改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具备正式审查条件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审查组织单位组织正式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应自通过预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正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组织单位应于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项目申报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审查组织单位应自收到经修改和补充的前期工作文件报批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估(或评审)报告,连同前期工作文件报批稿(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各3份)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级负责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其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申请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称、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四)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五)主要规章制度。

(六)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提出的项目法人组建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决定的,应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投入使用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建安费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及关系重大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建安费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厦门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或法人应当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行政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开工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证明文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质量监督申报表;

(六)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七)征地审批手续或征地协议或工程用地说明;

(八)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或法人提出的开工行政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第三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的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的;

(五)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本工程中标价5%(含5%)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本工程总中标价5%以内的,由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由项目业主或法人报备投资审批部门。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5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

第三十七条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规定实施绩效考评。

总投资100万元~200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前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外商融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本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还应当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1998年7月16日厦门市水利水电局颁布的《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厦水电〔1998〕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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