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常山110KV下云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地〔2014〕50号
颁布日期:2014-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常山110KV下云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4〕50号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关于划拨常山110KV下云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请示》(常侨区〔2014〕47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省政府以闽政地〔2012〕112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面积5620.96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作为常山110KV下云变电站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变电站)。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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