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漳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0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上年流转税额的O.9‰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O.9‰交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四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五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期为每年4月份和5月份。缴费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0.5‰的滞纳金。缴费人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情况进行申报审核和缴费检查。

第七条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入库后,财政部门负责全额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县(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漳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漳政综〔2007〕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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