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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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城市化提升”的发展重点和“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发展定位,为建筑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漳州建筑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市建筑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建设又富又美幸福漳州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积极响应“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紧紧抓住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这一重大战略机遇,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发展定位和“建设又富又美幸福漳州”的宏伟蓝图,坚定不移地把建筑业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来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扶持建筑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发展目标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资质提升、增项兼营,多方位拓展经营领域,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领域向多领域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型企业向专、特、精发展,拓宽中小型企业发展市场空间。加大科技投入,制定推进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激励机制,促进行业管理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力争“十二五”期间新增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5家、二级企业10家。全市实现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13家、二级企业88家。通过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增强建筑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通过奖优罚劣,倡导企业创优意识,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品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造更多精品工程;改善建筑市场运营环境,提供健康有序竞争平台,稳步提升企业业绩,提高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内外市场份额,力争到2015年建筑业产值达到30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企业总部,促进建筑产业聚集
3、打造建筑产业园区,构建合理产业布局,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在中心城区或工业集中区,规划一个片区,设立建筑产业园区或企业总部基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在片区选址、土地出让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措施,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建筑企业在片区内落户,建设企业总部办公楼和企业基地;或者在片区内集中建设写字楼,由企业购置作为办公场所,逐步形成“建筑产业一条街”。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金、费用奖励措施,建设主管部门靠前服务、加强监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聚集,逐步形成规模示范效应,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建筑产业。
(二)实行财政奖励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4、加大对我市具有一、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增项、升级、变更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由财政部门落实奖励措施,对企业升级给予奖励和补助,晋升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30万元,专业晋升一级的企业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用于经营场所、“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对成功上市建筑企业的奖励,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漳政综〔2010〕35号)执行,同一年度多次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5、对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在总部片区建设企业基地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对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规模企业在总部片区建设企业基地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基地建设。对“回归”或“引进”的企业,在其实现产值、税收与其资质相匹配前提下,特级建筑总承包企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200万元;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100万元,二级建筑总承包企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奖励30万元。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6、加强银企合作,由金融部门对进驻总部片区的建筑企业,在授信、融资、贷款、利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工程保函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发挥履约保函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结合税收征管,提供优惠支持
7、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凡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账证健全企业申请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实行查账征收,并出台鼓励办法,引导企业将积累的资本投入到“企业总部”、“企业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上,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8、将企业外地产值在本地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避免本地企业的外地产值挂靠在外地企业,提高我市建筑业产值,减少税源流失。
(四)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创建良好运营环境
9、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制定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标准,推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办法;规范企业跨区域经营行为,防止“标贩子”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从根本上减少企业挂靠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全力支持。
10、简化招投标程序,保障投标保证金安全,从源头上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对本地建筑企业,以及信誉好、按要求设置办公场所、配备相关人员、连续三年有获奖优质工程的市外企业,设立年度投标保证金。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方法,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已经缴纳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投标,除按有关规定外,投标时不需要再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快人才引进步伐
11、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扶持力度,在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和落实扶持措施,解决建筑企业人才短缺问题。
(六)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创造更多优质工程
12、加强对创优企业的宣传和奖励,对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每项奖励2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省级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获得“水仙杯”优质工程、“市级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树立创优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获奖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
13、进一步制定鼓励企业创优的措施,激发企业创优热情和动力,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品位,创造更多优质工程。鼓励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大型住宅小区争创优质工程。
14、对拟迁离本市的建筑企业,应缴回按本意见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和补助,相关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1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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