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调整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调整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调整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3〕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关于调整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我市制定的《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漳政办〔2008〕142号)至今已经实施了六年,有效扶持解决了一批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难题,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更有力地扶持我市残疾学子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同时依据现有财政体制,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办法,经过市残联、财政及教育部门的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扶残助学工程”补助标准。
一、提高补助标准
1.高等院校本、专科全日制教育阶段受助对象由原来每人每学年补助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
2.参加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方式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的受助对象由原来每人每学年补助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参加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五门,即可申请补助一次,每次补助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
3.接受中等教育的受助对象由原来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二、资金来源
扶残助学补助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常山开发区所需资金暂由市级列支,市级对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分别给予50%的补助,对其余县(市)分别给予30%的补助。
以上补充事项从2014年8月起开始实施。其余事项按照《漳州市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漳政办〔2008〕142号)文件实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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