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定政发[2011] 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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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定政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和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全市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价控制目标落实
市、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各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县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政策,做到一县区一个控制价。各县政府制定的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销售平均价格涨幅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区8010的增长幅度。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市必须完成1443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县区政府要早谋划、早动手,尽快落实到项目,尽快落实资金和土地,4月份全部开工建设,确保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均达到60%,让更多困难群众尽快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减少总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结构,但对已享受中央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减;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可以统筹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可以打捆使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可以考虑将城中村、城市危旧房、环境差的筒子楼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各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团购、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各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治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机构,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调度,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统筹推进、协调政策等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能,开创审批“绿色通道”,推动流程再造。发改部门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提供基本条件。建设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管,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对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对地方配套资金要列入年初地方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提取要做到出让一宗、提取一笔、到位一笔,确保建设进度。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检查和审计力度,切实维护政策法规和组织纪律的严肃性。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要积极探索非赢利单位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做法,从中总结成功经验,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保证。
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10%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政策规定,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新建公共租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各县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形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房供应,特别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公共租赁房建设和营运。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产业园区的企业,要统筹规划,建设以集体宿舍和小户型成套住房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医院、学校等单位要建设周转房和职工公寓等,切实解决医生、教师的居住问题。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具体租金水平既要考虑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又要考虑以租养房,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公共租赁房的租赁价格按照不低于同类住房租金水平的70%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加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物价部门价格监审,按成本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配售。
要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合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营业税。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定西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九、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在2012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覆盖县区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反映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
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各县、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地理解、支持各级政府采取的房价调控、住房保障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严防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社会舆论和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强化行政问责制度落实
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月通报、季巡查、年考核制度,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202号)规定,加强对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县区和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做出检查,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上述实施约谈的县,除国家和省上的重大项目之外,建设部门不予审批当地其他房地产项目计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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