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金融支持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我市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义。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立足市情,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新增廉租房15748套,新建限价商品房2200套、公共租赁房3822套、经济适用房4791套,完成棚户区改造108万平方米13401户;到2012年底实物配租率80%以上,2015年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全市要完成1443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确保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均达到60%,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贷款业务,确保市上确定的任务能够顺利完成,让更多困难群众尽快享受到定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支持力度。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国计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合理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

二、突出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入

(四)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定政发[2011]45号)提出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五)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要求积极予以支持。一是凡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应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二是发展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优惠执行;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四是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五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文印发)等现行政策的要求,根据其自身具有的综合性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贷款条件,完善担保机制,加强贷款审查,实行封闭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三、创新金融产品,满足资金需求

(六)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尝试以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因地制宜,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一是地市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关于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规定。融资平台公司保障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保障房项目贷款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三是对负责保障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报送。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八)简化审贷手续,缩短审贷时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切入点,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

(九)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中央和省上投资补助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五、完善授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

(十)科学评估项目风险,确定适当优惠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贷款利率,对于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开发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公租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十一)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抵押率。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以适当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押物落实较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六、加强联系沟通,完善信息交流平台

(十二)强化银政合作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交流机制。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通过联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前期开工准备情况、开工手续办理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开工完工时间等基础信息,使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

(十三)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构建全过程参与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承建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设计与论证,并全面细致地介绍信贷条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努力构建全程参与的金融支持体系。

七、拓宽服务范围,用活用好公积金

(十四)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利用好定西市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银行先进的资金核算系统、网点广泛和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专业经验的优势,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委托代理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方案,成立专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企业资料受理审查、资金核算、资金监管、贷款回收提供全流程的委托管理服务,全方位满足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定西市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八、强化风险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着力防范风险,严把贷款质量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行、规模质量并重、防范化解并举”,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到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

(十六)合法合规放贷,确保资金安全。要将保障性住房贷款与其它商品房开发贷款相区别,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九、加强政策评估,确保金融支持工作取得实效

(十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将把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定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十八)加大对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1]224号)的要求,及时将贷款发放情况报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和定西银监分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包括支持项目数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回收情况等信息,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要不断结合定西市情,适时调整货币信贷政策,着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入,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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