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10]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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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定西市二0一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定西市二〇一〇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2010年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不断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改造危旧房,建设抗震安居房,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2002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80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00户、残疾人家庭500户)。安定区3275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15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6户、残疾人家庭60户),通渭县342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55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6户、残疾人家庭70户),陇西县190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2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6户、残疾人家庭80户),渭源县1685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7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6户、残疾人家庭70户),临洮县298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4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6户、残疾人家庭90户),漳县112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8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0户、残疾人家庭60户),岷县5640户(其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120户、单亲特困母亲安居房10户、残疾人家庭70户)。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按照“每千户建立一个50户以上的相对集中建设点”的办法,全市建立20个以上的农村危旧房改造集中建设点,其中岷县不少于5个,安定区、通渭县和临洮县不少于3个,陇西县、渭源县和漳县不少于2个。
三、实施对象
全市范围内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土坯房等危旧房,且无能力自行改造的农户。危旧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按照“先危房后旧房”、“先困难户或一般户”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单亲特困母亲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中住房最危险的农户优先安排。
四、建设标准
农村危旧房改造要在保护农民资产的情况下,采取拆除重建、改建和维修加固等多种方式进行。拟改造农村危旧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或修缮加固后的房屋都要符合抗震安居要求,其中:重建房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必须按照农房抗震结构基本要求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局部修缮的房屋要针对房屋本身进行有效的结构安全加固。
要在满足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避免盲目攀比的现象发生。每户改造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左右,其中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凡建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农户,不得享受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凡修缮加固中未对房屋本身主体结构安全实施加固,仅仅新修门楼、院墙等维护结构的,不得享受建房补贴。
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全面落实好《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甘肃省建设结构构造图集》和《甘肃省农村房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高度重视农民工和个体工匠的培训,特别是对农房抗震结构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宣传工作,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五、实施原则
坚持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揽,政府推动和农民参与、社会帮扶和信贷支持、项目整合和亲邻互帮、集中统一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先规划设计后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经济适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整村建设的村庄,要尽可能打破区划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涉及建设用地问题要本着节约土地和便于基础设施配套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委发〔2003〕48号)中“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兑换、旧宅基地复垦等办法,解决农民危房建设用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承包地,村委会可组织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保证建设用地”的政策。
要加大对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摸清农村危旧房改造户的贫困程度、筹资来源、建房积极性等情况,确保农民群众愿意建、能够建、建得起,做到量力而行、量资建房,避免因过度举债造成群众无法正常生产生活,或盖了房子苦了日子,以及因建房返贫等问题的发生。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全市2002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每户政府补助4000元,其中:省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财政省直管县由县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非直管县由市、县区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其余资金通过向上积极争取和农民自筹解决。
市计生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单亲特困母亲户,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建房补助,使三类弱势群体每户补助达到8000元以上;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主要通过争取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要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与扶贫开发、村容村貌整治、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在“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的情况下,加大项目和资金的整合力度,解决农民建房资金筹措难的问题。今年省级转贷市县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由市县安排用作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
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一册明”、“一折统”方式及时拨付到户,不能以建房材料顶替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履行职责,抓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政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的建设任务;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旧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以保障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并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为农村危旧房改造提供便捷服务。
(三)落实责任制度。要逐级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农村危旧房改造责任书,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要与承建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农村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农房设计要按照本地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整村建设(50户以上)的农房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承建。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质量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乡(镇)长为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解决好农民自建房屋中存在的结构设计不合理、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行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四)严格实施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户自愿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审批、县区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旧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实施对象不合理,或者组织不力,致使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或优亲厚友、瞒报虚报,特别是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旧房改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停止当地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发放。对施工企业在使用建房材料时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要严肃处罚。同时,对2009年实施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要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纠正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的错误做法。
(六)做好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实行月报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信息畅通。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将月报表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和市政府。农村危旧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要将改造申请、政府补助资金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备、真实准确。按照农村危旧房改造信息软件系统要求,认真做好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纸质档案内容应与信息软件内容相一致。
八、验收
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竣工后,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初步验收,市上组织相关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复验。通过市、县区组织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查漏补缺,以接受省上组织的最后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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