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和藏区政策逐步落实,我州工程建设项目数量高幅增长,建筑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订本决定。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筑市场管理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程序(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证。近年来,我州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使建筑市场逐步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目前,全州建筑市场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承发包、建设等环节;建设单位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建设;施工单位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隐性挂靠、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职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完成六项工作目标,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有效整治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逐步扭转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状况;四是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行为;五是努力为建筑企业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理、勘察、检测、设计单位的职责,净化建筑市场,坚决清除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六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对不履行建设程序的建设单位,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4、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6、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作出严厉处罚。

7、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材料检测等单位,不得对缺少建设程序的工程开展业务,违规开展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停业整顿。

8、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受到处罚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建筑行业评奖选优资格。

9、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且不予改正的单位,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和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

三、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3、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资质年检关,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

4、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各参建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其在一段时期内投标资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出严厉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清出甘南州建筑市场。

5、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技术文件或者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要依照情节依法暂扣或上报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取消在一段时期内从业资格。

四、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程度地节约投入,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有效促进社会各类投资的效益最大化,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失控,消除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概算和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的“三超”现象。

2、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化定期不定期的编制与发布各县市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对全州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工程的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审查,对其他项目控制指标进行抽查监管,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调整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

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州、县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1、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权限、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州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服务作用,规范运行。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项目,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六、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扣押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件,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资质处理。

3、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将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州纪检监察部门。

七、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重点,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有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伪劣建材、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报发证机关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4、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及建筑产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原材料生产及市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5、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层次,州县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受本级地方政府安委会委托对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环节落实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督察,受理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和共性难点问题,协调处理行业间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督察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体的层级监管制度,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全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行业制度及管理措施,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对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管进行督察,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安监部门的协作。

6、切实加强建筑特种机械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类特种建筑设备生产、

流通环节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的安全监察,严格防止不合格建筑机械进入建筑市场。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质量主体职责。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企业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建造师(项目经理)对所负责的项目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负监理责任,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负直接监理责任。

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组织建筑专业技术调查,专业技术调查是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在技术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技术调查结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行业处理意见。

9、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暂行管理办法》以企业为单位收取。

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额度,专门用于项目施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减和挪用该项费用,因扣减和挪用建筑安全生产措施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2、全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全州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

八、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1、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规避招投标和围标串标行为、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按期进行结算行为、偷工减料和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行为以及劳务用工管理中私招乱雇行为作为整治重点,持续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活动。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运用拆除返工、停工整改、经济处罚、清出市场等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使我州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2、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者要坚决清除执法队伍。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加大查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干扰,特别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劳务培训

1、州、县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和《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建建(2007)326号文件精神,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劳动保障部门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工程担保金。

2、建立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纳入劳动合同内容,由施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强施工企业工会建设,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沟通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协商渠道,建立雇佣双方协商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3、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求,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培训规划,大力开展农民工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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