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3〕2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建设局《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内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工商登记、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外地建筑企业办理进嘉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工程。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嘉备案的外地企业。
第五条嘉峪关市建设局负责外地进嘉建筑企业在本市建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站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嘉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进嘉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省外进嘉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二)在本市设立分公司,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领取工商营造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驻嘉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
(三)有健全的驻嘉经营管理机构,配齐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及财务管理等人员。
(四)在本地银行帐户按规定标准存入保证金。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第七条外地进嘉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资质相应专业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各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资质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
(三)总承包二级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资质主项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及二级以上建造师)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资质主项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质量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20%配备。
第八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嘉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企业资质备案表》;
(二)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及驻嘉峪关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嘉分公司经营委托书;
(五)驻嘉峪关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安全考核证)及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驻嘉峪关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及其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八)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
(十)本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嘉峪关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十二)《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九条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参加本市特殊工程(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适当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符合进入本市条件的,核发《嘉峪关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本手册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嘉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备案手册》登记内容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备案手册》到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三条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建筑管理站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备案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复核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复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续期一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复核的,其《备案手册》自行失效。
年度复核的内容包括: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嘉登记备案时的条件;施工条件与经营管理机构是否与其在本市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违法、违规等行为。复核结果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进入本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备案手册》,停止该企业在本市重新备案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进入本市未办理备案的;
(十一)进入本市办理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上岗的;
(十三)使用外地专业承包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外地进嘉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经营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将定期向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被取消在本市备案资格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外地进嘉建筑企业终止在本市承接工程的,应到市建筑管理站办理撤离本市的手续,同时上缴《备案手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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