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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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建设局《嘉峪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嘉峪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号召,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宜居城市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通过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着力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从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入手,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到2015年底,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逐步推进我市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到2015年底,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0万平方米;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监测,逐步对具备条件的建筑进行试点节能改造。结合农村危房改造适时推动农村住宅节能改造。
3.确保完成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任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设计评价标识是运行评价标识的前置程序,2014年年底之前,确保3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4.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全市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节能标准的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7%。
5.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十二五”末,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坚持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将绿色建筑指标纳入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设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做好城乡建设和地方节能的衔接工作,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更要积极推进绿色农房的建设。以绿色理念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化,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科学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
3.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一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完善村镇规划制度体系,对我市村镇地区发展绿色建筑提出要求,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二是在村镇绿色基础上确定我市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出台鼓励村镇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并且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材料、结构体系和实施方案。三是编制符合本地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过程中按照地方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农房建设和改造。四是以村庄建设为载体,镇为单位,村为基本单元有效组织开展农村建筑节能“南墙计划”示范工作。利用太阳能技术解决农村建筑的采暖、热水供应、生活用电,节约化石能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4.严格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一是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要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审查。二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重点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强化供热计量和调控设计监管。三是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四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定制度。第三,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测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五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六是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七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通过依法管理,使新建工程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进度。2014年计划完成为嘉峪关市友谊街区、政和街区、昌盛街区约13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具体以省住建厅下达的任务量为准。
2.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为重点,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01-2011)要求,针对部分老旧小区设计标准低、保温隔热性能差、供暖质量不高的实际,建设部门配合发改、工信等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申请“节能暖房”改造任务和资金。在对既有建筑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普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建档立案、汇总梳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外墙围护结构(外门窗、屋面、外墙等)、室内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3.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实施能耗实时监测。建设部门配合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医院、学校等既有公共建筑加大节能改造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搭建市级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积极推动重点用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改变公共建筑能耗较高的局面。
4.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强化节能工作管理,加强节能质量监督,严把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工程质量关。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收费,组织能源审计,对能耗过高的实施加价收费,责令整改或强制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到普通公共建筑,促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对不满足节能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楼宇热计量表,进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促进非节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三)深化城镇供热改革力度
总结和探索适合我市供热现状的计量方式和供热收费的执行标准,制定并出台我市两部制热价收费管理办法,并充分利用现有优势,进一步推广热电联产、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同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要求,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有效实现节能,对所辖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和调控改造,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提高我市整体供热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鼓励新建宾馆、大学生宿舍等公共建筑中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节能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结合目前我市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情况,合理考虑采用处理后各项指标均达标的中水进行绿化灌溉,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及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式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共用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1.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绿色建筑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依托国家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关键性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并加强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2.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生产和应用领域共性及关键性技术的研发。促进产学研结合,建立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增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产品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坚持扶优扶强,做大做强一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力度,推动我市企业与省内、省外企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广泛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发展。
3.加强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材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检、认定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现行有效标准组织生产,坚决杜绝不合格绿色建材产品流入市场;认真落实《嘉峪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应退尽退,杜绝缓征减免违规截留,充分发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绿色建材产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中的应用。
4.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借助科技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积极开展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淘汰HPB235兆帕级光圆钢筋和HRB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HPB300、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加强对现场钢筋加工、安装环节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把高强钢筋的推广使用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内容,严厉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文件,降低钢筋强度,不按图纸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2.深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应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的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建设,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墙体材料,断桥隔热门窗等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3.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应用CL建筑体系、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非承重砌块自保温结构体系、IPS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自保温体系等新型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工作制度,为推广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抓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4.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国家、省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方面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力度,结合本地资源优势,积极鼓励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轻集料混凝土自保温砌块、轻质无机外墙保温材料、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等新型建材;大力发展以粉煤灰、工业废石膏、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工艺和设备;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我市墙材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至2015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年均增长10%以上。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完善我市建筑拆除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严禁随意拆除。如需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努力推动建筑节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十)加快建筑物光伏发电应用
充分利用嘉峪关市太阳能资源富集、产业基础条件好等比较优势,按照集中开发与分布式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发建设光伏电站的同时,积极推进屋顶光伏和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充分依托我市公共建筑和工业园区的屋顶资源,鼓励市内新建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及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进行“自发自用”型光伏发电,有效利用清洁能源。优先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屋顶进行分布式发电示范建设。开展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化示范,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在城镇居民和公共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在三镇推广太阳房和太阳灶。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审核
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方案中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发改部门对申请审批、核准或履行备案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在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相关信息。
(二)规划方案审核
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在规划方案设计文本中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我市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规划部门应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绿色建筑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规划、用地等相关前期手续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评估。
(四)项目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五)项目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取得设计评价标识后需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市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计划。
(七)项目招投标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八)项目施工
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规划并实施。项目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九)项目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
(十)项目验收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采暖期的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部分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运营管理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垃圾管理制度。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项目投入运行1年并通过市建委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物业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取得运行评价标识后需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责任分工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建设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预审、上报工作;负责辖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配合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负责对市直绿色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按照发展绿色建筑总体目标要求,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负责在审批、核准、备案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市规划局:负责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把好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关,在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落实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资金,并对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发展绿色建筑有关土地出让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在供地环节中将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利用要求。
(六)市环保局:按照绿色建筑对室外环境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绿色建筑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包含以下信息点: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建筑场地选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不超标;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
(七)市房管局:负责制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与销售运营阶段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措施;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相关信息;负责做好绿色建筑销售环节节能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绿色建筑运营阶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筑拆除的备案审批。
(八)市工信委:负责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及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负责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负责落实“禁实”、城市“限粘”工作。
(九)市科技局:负责将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指南支持领域。
(十)三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
(十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意见;负责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出台有关发展绿色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为发展绿色建筑提供法制保障。
(十四)市质监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和稽查。
(十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建筑节水管理有关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主导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分工协作的组织领导机制,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机制、激励政策。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责任考核机制
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力表彰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单位。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积极性,扶持引导其设计、建设绿色建筑项目,在“鲁班奖”、“飞天奖”、“雄关奖”等奖项推荐和勘察设计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一律优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建设领域的其他科研资金、奖补资金等,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市财政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给予资金补贴。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费减免等扶持,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四)建立引导管理机制
积极实施引导和管理,以发展绿色建筑的目标要求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指导和监督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小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绿色系列活动,深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加快培育一批绿色建筑项目,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引领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分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持证上岗的重要培训内容。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和讲座,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经验做法等,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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