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工信委《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经贸投资〔2001〕208号)、《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2〕3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由市工信委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凡按照审批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1.项目审批(备案)文件或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修改(调整)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5.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决算审计报告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6.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依据所签合同及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节能审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七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1.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及向市统计局报送项目投资情况等。

3.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设施、劳动安全、消防设施、节能设施、达到效果情况等。

4.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5.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凡建成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且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竣工后申请相关部门开展单项验收,在试生产6个月后向市工信委提出项目整体验收申请(附件1),经审查后,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工作。

凡建成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完成单项验收的,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且试生产6个月后向市工信委提出项目整体验收申请,经审查后,组织开展整体验收工作。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发改、工信、建设、规划、土地、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消防、统计、财政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视项目性质确定)。项目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编制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企业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的,市工信委督促企业开展整体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项目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土地、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不再办理新的项目手续,不再予以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同时,在嘉峪关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对该企业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技术设备不合格、节能环保不达标及不按项目立项内容建设、缩减投资等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再组织复验。对复验仍不合格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嘉峪关企业信用信息网上进行通报。同时,该企业不得评优选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各类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国拨省补专项资金项目在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1.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http://www.jyg.gansu.gov.cn/jsp/zwgk/upload/1500035024.doc

2.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http://www.jyg.gansu.gov.cn/jsp/zwgk/upload/15009585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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