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发[2009]5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54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不定期进行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适时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将制度落到实处。(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测查力度。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加大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市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执行《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每年选择不同主题,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各部门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所属人员参加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三)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各部门每年10月底前要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的考核作为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法制办要分解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科学具体的操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抓好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特别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决定》的理解。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每年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配合)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一)实行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政府城市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在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的建议,并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政决策。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办、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实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同时,对重大事项,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后评价,由决策机关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单位组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处分。(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一)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机制,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对行政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审批,依法追究违法审批和越权审批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健全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公告,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政府信息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缺位执法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编办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等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领域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不断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负责)
(三)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部门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要根据法律依据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调整标准。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各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照细化、量化标准进行行政执法,防止行政执法裁量权被滥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先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证审验制度。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实行年审,市政府法制办要结合年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各部门要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把行政执法情况的考评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要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则和标准,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执法。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行业的执法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发现、果断查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负责)
(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同一区域的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八)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端正执法目的,改进执法作风。要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提示执法制度,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口头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明理由,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制度,形成守法记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公布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四)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调阅评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组织开展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要总结案卷评查工作经验,进一步制定案卷评查办法,规范和完善案卷评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自觉接受监督。各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衔接紧密、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政务公开建设。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督查室、市信息办负责)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行政诉讼案件至少应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提倡、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机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按照国家关于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尽快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探索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有条件的部门要成立法制科,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调解等手段办案,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市民政局、市郊区工作办、市城区工作办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一)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报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因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四)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政府法律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市财政局、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提出依法行政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评议考核办法,拿出硬措施,着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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