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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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
金政发〔2014〕8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金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金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金川区政府与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金川区政府对金昌开发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金昌开发区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由金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包括依法受理、转报行政许可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征求金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金昌开发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由金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金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安监局委托,对金昌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其行政执法应当以金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
四、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市政府与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依照市上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上总体考核奖惩体系。市政府对金川区分解下达控制指标,包括金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控制指标。金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金川区政府和金昌开发区管委会施行双重考核。
五、依法开展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金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金川区安监局或金昌开发区安监局接报后均应及时上报,并互相通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金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参与。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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